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作期间,如果生了重病需要治疗,自然是合情合理的。据该负责人介绍,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患病可以依照工龄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而在这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医疗期的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患病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病假工资的。据该负责人介绍,金额由企业制定,但底线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经鉴定不能继续工作的,应退出劳动岗位。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