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一房两卖;(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