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环评的工厂拆迁有补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环境整治行动,许多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被要求暂停整改或停产停业。然而为了加快地方拆迁进程,降低拆迁成本,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将企业拆迁与环境关停混为一谈,不断出台环境处罚措施,迫使企业家低头,以环保促拆迁。很多情况下,企业是符合合法经营的,即拥有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证。确保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环境评估程序并符合环境标准。 一、排污许可证变更法人怎么办理 关于排污证法人变更说明的具体内容如下: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需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如到期年审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C文档)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6、上年有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交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审批批复意见和治污设施验收意见;7、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污染责任险为何要强制? 我国处于污染事故高发期,企业风险意识差,必须以强制手段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作用显而易见,而且在国外的多年实践中也证明了它的不可替代。按理说,投保应该是自愿的,污染责任险为何搞成强制险? 别涛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环境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环境损害就非常严重,亟待引入保险机制,防范和分散环境事故风险。 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风险意识差,主动投保的企业还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保险掏钱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广污染责任险,在现阶段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赵旭告诉记者,目前不少试点地区都在以行政手段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但是,单看这一保险的续保情况,就能反映出企业的保险意识还非常低。“第一年政府推广这个保险,多数企业还能给政府个面子,买上一份,但是到续保的时候,企业的流失率有的甚至高达2/3。” “在目前法制环境、企业意识都不到位的情况下,以强制的手段推行污染责任险,也是市场培育的过程。”沈晓悦说。 既然强制是必要的,如何强制就引人关注。《指导意见》提到,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比如,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暂停受理企业的环保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征信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这些约束措施几乎穷尽了目前环保部门的所有手段。即便如此,这样的“强制”似乎还不够强。 “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通过国务院的法规性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这些约束性手段,其强制性的确有限,但这也符合试点阶段的特征。”别涛认为,环保部门正在力争以更多的手段推进污染责任险,比如,将投保与企业环保荣誉称号、环保资金支持等手段挂钩,努力做到高环境风险企业“应保尽保,足额投保”。 沈晓悦认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要约束,要强制,另一方面也要有激励措施,让有风险防范保障的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意见中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资金倾斜、对投保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等措施,如果能用好用足,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有了企业自觉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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