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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释义
    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公司不能强制挽留职工以不发工资胁迫辞职,克扣工资是违法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条款是否齐全,特别是对于安全威胁较大的行业要确认工伤处理方式。私营单位收取上岗抵押金需谨慎,应了解单位声誉。履行提前30天告知离职义务后,离职前的劳动力也应支付工资报酬,这是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辞职不给工资可以首先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或者按照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履行正常的辞职手续和流程,公司没有资格强制性的挽留职工,甚至就是不让职工辞职,以不发工资来胁迫辞职的职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关于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合同约定了每月的几号支付工资就等几号,约定期限如果还没有支付的话,就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2、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现在不少单位只知道要求职者为他们卖命,一旦求职者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就毫不留情地一脚把求职者踢开,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合同时,为逃避承担的责任,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相关很远。
    3、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离职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离职,并且之前所付出的一些劳动力,也就是在运往单位工作的这段时间,仍然是需要支付劳动工资报酬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事项。
    结语
    合同辞职不给工资,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公司无权强制挽留或以不发工资胁迫辞职。克扣工资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工资。如约定支付日期未履行,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确认工伤处理规定,警惕上岗抵押金的要求。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后可离职,期间的劳动应支付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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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