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过程中 尽量向合议庭出示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或者属于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遗弃或 虐待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它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的5种情况的客观证据,以实现首次起诉就准予离婚的目的,避免重复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如果客观情形是男方存在下列情形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而女方为无过错方的时候,女方应当尽量搜集并掌握能够反映上述客观事实的确实有效证据,以向人民法院证明对方为过错方,并主张由对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