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当事人是户主的,在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起丢失的前提下,应凭 户口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开具介绍信,本人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两者一起丢失了),申请补领户口本的同时,补领身份证; 2、当事人不是户主的,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 身份证原件 ,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补领户口本后,当事人再凭户口本补领身份证。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