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出台新政的内容 呼市政府公布了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本市非农业户口落户限制,放开了农村户籍人口进城的落户转移,该《办法》自5月4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可将保障性住房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指出要严格控制本市农业人口落户。 《办法》规定,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办法》规定,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针对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的本市居民,《办法》规定,“本市居民享受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等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可以作为其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办法》新增了一条内容,即“本市市区农业户籍居民,可以申请登记市区非农业户口;本市旗县农业、非农业户籍居民,在市区投亲靠友的,可以申请登记市区非农业户口。本市以外居民,可以申请登记本市旗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同一旗县满5年,在本市投亲靠友的,可以申请登记市区内非农业户口。” 《办法》同时规定,“严格控制本市农业人口落户,除出生登记、夫妻投靠、入伍士兵复员回原籍上户外,不允许其他原因落本地农业户口。” 该《办法》有效期5年。
该内容由 母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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