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应该按照具体的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