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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释义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顺序是怎样的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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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8: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