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到孩子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且法院已经判决了如何行使探视权的,则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不过如果探视的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中止其探视权不让看孩子,直至中止事由消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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