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到太多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
释义 | 劳动者迟到多次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多次沟通教育,留存证据,形成多次诫勉教育后再辞退,以获得法院支持。辞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需确保公司有合规合理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修改意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法律分析 劳动者迟到太多被辞退,用人单位一般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员工的迟到辞退行为,应遵循”多次沟通“原则。对迟到员工进行多次沟通、教育及培训,并留存文字、书面、视频等证据。根据这样的流程处理迟到的员工,在形成多次诫勉教育不经更改后,对员工处以辞退的决定在实务案件中更易被法院所支持。迟到,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必须是多次,屡次沟通教育再犯。 关于辞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核心原则第一步,一定是公司有合规合理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员工的迟到辞退行为,应遵循多次沟通原则,进行多次教育和培训,并留存相关证据。只有在多次诫勉教育不经改善后,才可考虑辞退员工。此外,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相关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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