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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释义
    一、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虽在80万元以下,但具有盐业批发许可证或进出口经营权并且持有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新开业的符合以下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银行开户证明;
    6、验资证明;
    7、有关经营地址的租赁协议、承包协议;
    8、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如下:
    办事流程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7)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9)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10)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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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1)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5日内,必须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着重查看企业会计核算、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应及时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
    (2)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调查报告后,10日内进行复审,写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并在15日内审批完毕。
    (3)对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不予以认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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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