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绝对可信的证据。如果被指控的罪名涉及证人证言,被告人可以通过驳斥证人证言来为自己辩护。 首先,被告人可以质疑证人的证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误导性。如果证人有偏见,或者是被诱导或威胁,其证言也会存在不可靠的可能性。 其次,被告人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驳斥证人的证言,比如现场监控录像、物证等。如果其他证据与证人证言相矛盾,那么法庭可能会更倾向于相信其他证据。 最后,被告人也可以提供自己的证言来否定证人的证言。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一份详细的、与证人证言不同的案发经过,那么法庭可能会更倾向于相信被告人的说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作证,应当如实回答问题。证人作伪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质问证人和鉴定人,并有权利就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和意见进行辩论。 第七十九条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有录音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应当保存原貌,不得篡改、伪造。 第八十三条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有权利提出、辩论证据,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取得和认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