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是否等同于直接证据? |
释义 |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但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而非直接证据则不能。案件主要事实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有所不同。证人证言的收集应遵循程序,其特点包括客观阐述、相对客观、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影响以及广泛来源。定罪量刑需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不能仅依靠证人证言,而应重视其他证据。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区别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到案件事实。 一、只有证人证言能定罪吗?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可以将其作为定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一般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人证言有哪些特点? 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其特点具体如下: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结语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才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而案件的主要事实则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有所不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和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同时,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也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并注意证人的客观性、主观性和来源广泛等特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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