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17年上海独生子女费标准 :每月30元.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 :5000元,若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分别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