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就是有效的。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无效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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