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而制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我国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贮存和运输的管理规定。发放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时候,应当真实及完整地填写分发记录。发放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的有效期到之后两年为止。没有通过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委托,兽药的经营企业是不能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的。 法律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