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性质 |
释义 | 证据的性质如下: 1、合法性: (1)证想必须电法定人员收装。想据我用型毛近讼法,收美证提的法定人员包插检赛人员、电判人员当要入及其醇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英的证提,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标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果的。这些程序性规定沙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选径;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依据刑要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波害人陈述;犯非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酱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6)证据必领经法定程序查证实实。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果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这说明证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据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歇注包括两个方面: (1)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搜的联系; (2)证明事卖对案件事卖有正面或反倒的证明作用。 3、客观性: (1)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 (3)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满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揭的客观性侠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 (5)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源意,禁止诱导性询问。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要求证人所吉是其亲眼所见所闻,而非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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