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政局收养手续办理的流程如下: 1、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3、收养登记工作人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 4、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在收到申请的当天起,30天之内进行审查; 5、填发收养登记证明。 一、领养孩子上户口的证件如下: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综上所述,民政局收养手续办理的流程是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工作人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在收到申请的当天起,30天之内进行审查;填发收养登记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