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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什么?
释义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如下:
    1、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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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