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银行贷款已申批但一直不放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买方自己的贷款风险。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也包括了贷款下来的付款期限,逾期则买方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