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未婚生育二胎(仅限于该男女共生育过两个子女)不算超生,但却明显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行为,按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先后的两次生育行为都得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第三十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