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出设立的申请。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2)签定协议、公司章程,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3)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4)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6)发布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7)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8)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10)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1)交付股票。 (12)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再次进行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