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融券对投资者的要求 |
释义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一般有:客户在营业部开户时间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要求,开户手续规范齐备;客户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未被列入各种信用记录“黑名单”;客户普通资金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客户具备一定财产实力,具有相当数量的证券资产;客户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以及与融资融券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意愿;自然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可用作融资融券担保品的资产总值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一、融资利率和贷款利率的规定 1、融资利率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2、贷款利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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