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高血压未告知为由拒赔,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一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就告知被保险人该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的内容。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在核保时仔细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证明等资料。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过失隐瞒,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除有欺诈行为的情形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成立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益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患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过失隐瞒的除外。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高血压未告知为由拒赔并不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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