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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释义
    

法律主观:
    


    进出口商品出口的法检目录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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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