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许可合同的无效情形以及商标许可合同的使用费标准 |
释义 | 一、商标许可合同的无效情形 商标许可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二、商标许可合同的使用费标准 商标许可合同的使用费标准如下: 1.根据产品售价的百分比计算,通常为1%-5%; 2.根据产品利润率计算; 3.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数额计算。 三、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程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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