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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完善现代中国的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
释义
    1.如何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
    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环节构成了物流系统,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业从传统的仓储、运输等功能性环节朝着系统化、综合化的方向发展,以整体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其受到交通、内贸、外贸等部门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分析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我们可以将当前的物流法律分为三种:首先是由国家制定的现行物流法律,或者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铁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运合同的实施细则、或者是航道管理条例及海港管理的暂行条例、公路的管理办法等等,还有就是联合运输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总之,与公路、海港、航道相关的管理条例均属于行政法规;最后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与物流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对货物搬运的规定,对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规定、铁路运输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属于我国的物流法律。 从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其弥补了过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其仍需要不断地调整,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来看,其主要是来自传统的经济环境下产生的法律,其在那种形势下产生,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推进了当时的物流业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传统的法律明显已经无法满足今天物流系统发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现交叉,一些新兴的行业也缺少与之对应的法律,无法满足物流行业的发展需求,更无法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传统的物流法律进行修订、补充甚至是废除。从技术上来看,我国的物流法律技术性较差,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在宏观调控与微观约束力上力度不够。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仍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独立的体系,没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规分布在各类的法律渊源中,对物流的相关行为约束力不够,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2.市场的准入机制不够健全 从西方的物流系统管理经验来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必须要依赖标准的制定及实施,要想进入到这个行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也就说必须要有完善的准入机制,这是物流发展的基础。
    建立健全物流市场的准入机制,加强管理,改善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层次不够,效力不足 从当前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现状来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门进行制定的,相较之下,其规范性较差,没有法律的制约作用,其主要以条例、法规、办法及规定的形式出现。
    从其内容来看,部分内容与国际惯例相违背,实际的管理汇总运用难度较大,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纠纷中其一般只可作为参照性依据存在,没有实际的效力,调整主体间的关系功效较差,制约作用不够明显。 三、改进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中,对我国的物流法律法规发展情况有了初步的认识,因此,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体系 首先,增强与市场的适应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物流体系建立与健全迫在眉睫,从过去的发展历史及客观环境来看,我国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关键是确立主体资格,建立物流主体法,做到权责分明,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行业的准入机制,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同时要加强行业的行为规范,制定与之对应的行为法,对物流主体所从事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这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另外要加强国家与物流主体间的调控的宏观调控法,使其与市场发展相一致;最后是保障国家、物流主体及劳动者与消费者的权益的保障法。只有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行业才能健康的发展。
    其次,建立行业的技术规范及市场准入标准。随着电子信息行业的发展,各行各业开始应用其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但是从物流业的发展形势来看,其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物流电子认证体系,而且电子签名出台仍显落后,这对其长远发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物流行业的准入标准,提升技术水平,改善行业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水平 从法律的构建到实施,其有自己的目标,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为了完善相关法律,补充缺失,改进不足,实现各行业间的法律沟通,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为的规范性,同时也提高物流的运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 中国地大物博,地域差别较大,因此其物流发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的时候考虑到当地的具体环境,近期内建立健全全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根据自身的基础与条件,制定出符合当地物流发展的法律。同时,要考虑到物流发。
    2.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如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请参考:【差异而非统一:和谐社会的法律服务体系建构思路】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傅郁林 编者按: 社会差异对于和谐社会的威胁,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而法律服务在减少和解决社会冲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使我们的目光不断投向“和谐社会与法律服务体系的建构”这一主题。主流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所有的法律消费者提供同质同量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按照律师的标准,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以此建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
    实际上,那些活跃在社会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上没有进入政府决策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本期刊登的两篇文章提供了另一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和思路。
    社会学家涂尔干断言:“在劳动分工得以发展的当代社会里,分工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分工已渐渐成为了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成为社会团结的主要根源(即使不是唯一根源)……社会发展的等级越高,它的专业化水平就越高。但这并不是说,专业化发展得越快就越好,而是说它必须根据需要的发展而发展。”
    法律和法律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分工或专业化的产物,其专业化程度也要适应社会需要。法律服务“专业化”至少包括:(1)法律服务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有清晰界线;(2)法律服务职业内部具有高度同质化,亦即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化。
    那么,当社会需要的层次存在明显差异时,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层次必然也应当存在相应差异,从而形成分层建构的法律服务体系。这意味着,一方面,法律服务体系内部具有多元、多层次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律服务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的界线的清晰或模糊程度也因当时当地社会需求的差异而不同。
    我们也许看到,逐步统一法律服务体系,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发展趋势,名目繁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在被逐步纳入“律师”的范畴,层次不同的律师则正在日益缩小职能分工和等差。然而,据此主张加速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统一化进程,却过于匆忙和草率。
    相反,西方国家的动态发展过程恰恰有意无意地认同或印证了涂尔干的上述结论——法律体系统一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各国内部的社会差异日益缩小、法律职业内部的进一步分工合作成为必要,而非通过政府人为或强制推行的结果;况且,即使在已实现城市化从而基本消除了城乡差别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受到社会差异和传统惯性的不同程度制约,统一化过程至今仍未完成。 法国学者在评述国内律师制度改革时说:“两次改革表明,社会的扩大和密集并没有允许分工不断发展,而是需要分工不断发展。
    它并不是实现分工的工具,而是实现分工的决定性原因。”由于法律职业高度同质化发展的推动,1971年法律将原来三种不同的职业即律师、一审法院讼务代理人和商事法院诉讼代理人合而为一,律师从此获得了在普通司法机构和最高法院垄断性代理职能,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才能自行进行口头陈述。
    而律师业由单打独斗的执业模式向团队合作方式的转变,促成了1990年底律师与法律顾问这两种职业融合为一体,从此,律师执业的范围就从单纯的司法协助活动拓展到了在诉讼中代理当事人,随即又扩展到了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目前,跨专业网络的发展又引发了司法改革的下一步目标——把企业中的法律工作者并入一个大的律师职业范畴。
    在横向差异即地域性方面,法国律师的讼务代理活动原则上具有地域性,即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律师公会所在地的大审法院中行使讼务代理职能,在此领域以外,只能对案件提供诉讼协助服务。不过这种地域性原则在大城市受到日益增强的限制,比如在巴黎、波比涅、克雷德耶和南特地区,律师公会的注册律师可以在上述任何一个地区的司法机构中提供讼务代理服务,只是在某些诉讼(例如不动产扣押、遗产分割、不可分共有财产拍卖案件)中不适用多元代理制。
    英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初级律师和出庭律师。二者的职能区别在于:初级律师是一般从业者,而出庭律师是专家;在诉讼中,初级律师是委托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代表,而出庭律师在初级律师(代表委托人)的指挥下专门从事需要专家介入的事务——典型的是出具专家意见,以及在那些从前只有出庭律师有权出庭的较高级别法院中提供辩护。
    这种区分早在1900年之前就已存在,历史上出现过试图合并这两个分支的种种努力,但由于传统惯性和大英帝国之内三套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这些尝试都宣告失败了。 美国律师职业的“统一化”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当作我国律师职业改革的模板。
    然而,这种所谓的统一化或同质化,不过是我们自己制造出来的乌托邦,至少是一种片面的假象。在纵向上,各州小额法庭的存在及其对于专业代理的普遍排斥,使美国在满足底层民众纠纷解决需求中与英国一样,非专业代理与专业代理、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之间的界线模糊;而在级别越高的法院诉讼,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越强。
    在横向上,各州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或自治性)和律师业的地域性——各州律师只能在本州代理诉讼,已足以支持美国律师职业多样性这。
    3.怎样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有根本区别。我们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研究和明确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这一法律体系的构成,确定它包括哪些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体系的范围,确定它由哪些法律部门组成,即法律的分类。另一个方面要阐明这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揭示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证我们的国家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一)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范围法律体系的构成,首先涉及到这一体系所包含的法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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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