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属于执行程序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是属于执行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先予执行是什么意思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二、先予执行由哪个部门执行 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申请书是要提交给审判法官的,审判庭认为可以先予执行的,有审判庭制定相关法律文书,比如裁定书,然后把这个有履行义务的裁定发给双方当事人,然后将这个裁定移交给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于先予执行,是有审判庭出手续,转交给执行局执行,当然这个转交并非就直接给执行局了,而是要通过立案庭立案后有立案庭转交执行局执行的,这就是先予执行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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