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例如:领证日期是2007年7月10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2007年7月10日的零时起至2008年7月10日二十四时止。违章在2008年8月,也就是说你是在2008年7月10日-2009年7月10日这个计分周期内违章的,这个计分将在2009年7月10日清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也就是说如果您2008年8月的违章,在2009年7月10日之前没有处理掉,这个违章将为跟随您进入2009年7月10日-2010年7月10日的计分周期内。 所以,你知道驾驶证积分什么时候清零了吗!
该内容由 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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