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通知》规定,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东莞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市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东莞市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