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山东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09年2月11日发布了《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统计各项标准如下: 1、200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 2008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 2、2008年山东省国有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见下表: 2008年国有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工资 国有单位合计 31169 A 农、林、牧、渔业 20925 B 采矿业 39732 C 制造业 23762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4685 E 建筑业 24917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729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484 H 批发和零售业 23381 I 住宿和餐饮业 17571 J 金融业 49003 K 房地产业 228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483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891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782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5806 P 教育 31511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279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439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038 以上标准,做为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适用于2009年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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