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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放年终奖金是否可以分两次发放?
释义
    年终奖金应作为员工绩效奖励的一部分,而不是成本负担。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年度激励计划,根据员工的绩效目标给予相应的奖金。如果没有激励计划,应适当平均化奖金,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将年终奖金视为成本负担是对人力资源价值的忽视,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固定工资体现日常工作价值,年度绩效奖金体现高绩效对公司业绩的贡献,而个人潜力的发展应采用津贴方式进行激励。
    法律分析
    奖金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物质奖励。如果员工的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该给予奖励,一来是对员工努力上的承认,二来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实现更佳的工作表现。年终奖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发放形式,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红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红,有的是“双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奖金。但是.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考虑的并不简单,有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奖励员工们在一年当中所付出的劳动,但也有一些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
    很多公司都将年终奖作为成本或负担,这样的结局是“双输”
    人力资源的激励与惩罚手段要分开使用,年终奖金是正向激励导向的部分:
    第一、企业制定年度激励计划要从年度绩效目标入手核算出合理的年度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是奖优用的,在企业实现目标的同时,员工获得应有的业绩奖金。
    第二、如果没有激励计划,建议适当平均化,如果企业效益好,整体高一些,效益差,整体低一些。不要拉开很大差距,没有依据的拉开差距是比较危险的。同时跟进与员工的沟通十分重要。如果只是到了年底为发奖金而发奖金,一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被动。
    把年终奖金看作成本或负担,关键还是观念上没有真正意识到人力资源的价值和作用,在激励的问题上没有系统化思考,在操作上简单化处理的结果。要改变这种局面,要从根本上入手:
    第一、要像看待企业经营计划一样认真的看待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绩效;
    第二、对员工的激励问题思考要像产品设计方案一样慎之又慎;关于年终奖的调查第三、对待年度业绩评价和激励兑现要像对待客户合同一样严肃。
    年终奖是为了对做出高绩效的员工进行奖励,工资是对员工日常工作的一种回报体现,两者在使用上定位一定要清楚,不要混在一起。这个问题在激励系统中称为付薪理念问题,是经常会被忽视的,但却是最最核心的问题。
    1、固定工资体现岗位日常工作对于企业的价值;
    2、年度绩效奖金体现高绩效工作对于公司年度业绩提供的贡献;
    3、对于另一些有潜质的人员,公司要付的是为其个人能力和未来发展的一部分津贴方式。称之为为个人付薪。
    结语
    员工的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是应该给予奖励的,奖金作为一种物质奖励起到了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的作用。然而,有些企业将年终奖视为成本或负担,这样的结果是双输。激励与惩罚手段应分开使用,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年度激励计划,根据员工的绩效目标给予相应的业绩奖金。如果没有激励计划,建议适当平均化,不要拉开差距。将年终奖视为成本或负担是对人力资源价值和作用的忽视,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念,认真对待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绩效。年终奖是对高绩效员工的奖励,而工资是对日常工作的回报,两者要有清晰的定位,不可混为一谈。这是激励系统中的付薪理念问题,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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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