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贷款还需要担保人吗 |
释义 | 不一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目的是控制贷款风险。 但经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什么是质押担保? 答:1.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4.质权人应当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银行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1、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2、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力的风险。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3、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4、银行抵押贷款的管理风险。 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三、父亲是失信人员我可以贷款吗 父亲是失信人不影响子女借款,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父母失信不影响子女贷款,银行征信一般仅考察个人信用,不牵涉父母失信,但父母为失信人员会影响子女入学,入伍,政审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7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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