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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
释义
    海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是根据海事案件的具体性质确定案件由哪个海事法院审理,排除其他海事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规定。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也有三类:(一)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有几种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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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