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日期写错后果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合同的时间,落款时间有误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避免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应该重新开具正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一、职工辞职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1、辞职时间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辞而别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试用期的离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提前3日通知。辞职者需注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考虑,建议劳动者不要偷懒,同样使用书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辞职需注意的事项 1)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劳动者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劳动者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辞职通知一定要公司签收,劳动者保留签收的证据。如果劳动者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劳动者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5、确保签收 直接通过快递邮寄上述文件,并保留好邮寄底单,同时根据邮寄单号打印邮寄送达的详细单,一并作为证据保留好。 6、已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单位不同意辞职,如何解决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可离职。 1)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 员工擅自离职,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 对员工来说:实际付出劳动的工资待遇、离职证明等拿不到。 对企业来说: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单位有涉及赔偿责任的风险。 1、单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通知书 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员工擅自离职达到辞退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三、被公司辞退是否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也是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不需要写离职报告。根据规定,被辞退的员工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手续。并在工作移交清单或是离职清单上签字,这样用人单位才能正常办理经济补偿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等。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尽量填写辞职申请书,办理离职手续,还需要再就业,如果没有相应的手续办理,再入职将会遇到很多困难。尽量写好辞职申请书,注明辞职原因交付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在离职时和单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单位开出辞退文件,那么会有一定的影响; 2、解除合同的时间要注明,一定要注明合同终止时间,也就是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准确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办理完相关手续,并且完成工资结算等事宜。时间应该一致,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3、解除合同有经济赔偿,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单位提出不再进行合同续签,那么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一般是按照工作一年核算一个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如果执意离职,并且有证明材料,那么单位可以不同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款; 4、解除合同协议书必须签,解除合同本身也是一个双方之间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员工与单位解除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离职时务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烦,影响自身的下一步发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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