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规定了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基层干部等干部工作人员,男性在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且之前参加了革命工作期限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在国有企业、群众团体等工作的工人,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的,且在单位的工龄十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满10年以上)年满55周岁,女工人(或工勤岗位)50周岁,社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缓退期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应缓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为办理退休、退职而变更出生年月日,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日期和编造档案。违者要追究本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对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干部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