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态度是: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但是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2)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必须都已经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要求,即,1、双方自愿结婚;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都没有配偶;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