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二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