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
释义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2、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3、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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