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涉及的两
释义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涉及的两个“未列举名称”的准确含义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有两处涉及“未列举名称”的概念,一是该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二是该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两个“未列举名称”的含义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广泛,或产销量较小的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因这部分矿产品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再统一列举名称,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税产品的部分纳税人,因规模较小,国家未对其明确划分资源等级和确定适用税额。对于这部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7: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