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发展规划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春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长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29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以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长春市规划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行业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核以及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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