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注册欧盟商标申请没有规定基础要求。由申请人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商标图样以及列出所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名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完成之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公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