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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装企业涉外定牌加工中委托方与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释义
    涉外定牌加工(OEM),指的是我国境内企业(加工方)接受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其要求加工产品,贴附其提供的商标,并将加工的产品的产品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人的贸易形式。
    在涉外定牌加工合同中,委托方从事如下行为:提供商标或商标和原材料,指示加工方将商标按照其要求贴在指定数量的加工产品上,在境外销售该贴附商标的产品,赚取商标带来的利益;而加工方的行为相应如下:提供劳务或者劳务和原材料,按照指示加工并在产品上贴附商标,将贴好商标的产品全部出口境外委托方,赚取境外委托方的加工费,其获取的是劳务或劳务和原材料的费用。
    在认定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首先,加工方对定牌加工委托方的商标权等相关情况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加工方提交了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注册商标状况、委托加工合同等法律文件,可以确定加工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加工方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如果加工的产品没有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方,而是有部分流入国内市场,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最后,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如加工方与委托方实为同一企业,伪造定牌加工合同,其一旦在国内的侵权行为被查处,便将责任全部推给加工方,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一、国内注册商标出口侵权吗
    在出口行为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害,实际上涉及国内商标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并不应仅仅因为加工行为发生在国内而径行认定构成侵权,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商品全部出口到国外而直接认定侵权不成立。
    在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出口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应采取实质性影响的标准,即出口行为是否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外合法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具体可以考虑国内商标权人在国外是否享有商标权、是否在国外具有市场利益、国外委托方是否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侵权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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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