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员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与员工工作或受雇有关的费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