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身体权是人格权吗 身体权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在内容上表现为: 1、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2、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3、自然人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4、在身体权受到损害时有 损害赔偿 请求权。 二、胎儿有健康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法律对自然人的保护延伸至其出生之前的胎儿时期。对胎儿健康利益的民法保护从胎儿成功受孕时开始,无论是婚内受孕还是婚外受孕都在《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之内。 若胎儿健康利益受到损害,确定胎儿健康利益受损害的事实须在胎儿出生、具有 民事权利 能力以后。因为胎儿健康利益受损并未伤害胎儿的生命法益的,在胎儿活着出生以后,可以自己的人格行使健康权。 三、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生命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形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我们的身体之中,但生命是存在的本身,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活动的基础。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逆转性,而健康受到损害有可能通过医治而好转。身体权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