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规定 |
释义 |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只在有关文件中体现了对过劳死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精神。首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把48小时的这个时间限制放宽,则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就成为可能。其次,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伤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所体现的精神,过劳死也应当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因而劳动者过劳死可以比照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处理。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就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创造了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是由于工作过度紧张造成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保险的待遇。 但遗憾的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代了上述《办法》,而新《条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法律问题的规定,有的只是前述的48小时的视为工伤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空白,并且是不应当被忽视的空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