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会议 |
释义 |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会议 第32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定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请求时召开之。 第33条 本会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 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34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者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项之决议,应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者叁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理事、监事之罢免。 2、财产之处分。 3、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4、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5、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叁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叁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叁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35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叁个月分别或联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得通知候补理事、监事列席。 第36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集会之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各以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者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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