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流程法律上的规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