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理取闹的信访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把握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群众诉求。首先要有大局意识,把稳定大局作为信访工作总的要求。其次要提高政策水平,信访干部说话、办事要合乎政策,不可乱表态,更不能感情用事。同时,还应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再次,上访者要了解清楚原因,区别对待。对有合理诉求的上访者要想方设法、竭尽全力给予解决,对政策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的要敢于批评,实在说不通的还可以求助于法律。 2.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政策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 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层信访工作者要想方设法处理和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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